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431號
TCDV,113,簡上,431,202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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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羅啟帆


被 上訴人 郭政穎
郭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4年5月30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
年5月29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
  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114年5月30日適逢端午節,且
提前宣判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茲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許仁純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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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