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403號
TCDV,113,簡上,403,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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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
             113年度簡上字第403號 (朗股
上 訴 人 倪先甫
被上訴人 李國瑛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簡上字第40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5月2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李噯靜
通 譯 鍾文昌
到庭和解關係人:
上 訴 人 倪先甫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
和解成立內容:
兩造就本件遷讓房屋等事件事件業經本院112 年度中簡字第
2637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返還房屋部
分已聲請假執行,並執行完畢,兩造對上開民事判決及假執
行程序成立和解內容如下:
壹、上訴人願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13樓之1(13E)
房屋( 建號西屯區上石牌段14150 號) 及車位B1#018 騰空
、遷讓返還原告,上訴人並已於113 年9 月20日履行完畢。
貳、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就本院112 年度中簡字第2637號民事判決
  主文第二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  部分,被上訴人均同意拋棄不請求。
參、兩造就本件民事紛爭其餘請求均拋棄。
上筆錄經當庭交閱並無異議簽名如下:
           上 訴 人 倪先甫
           被 上 訴人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 律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李噯靜
           審判長法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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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