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賴和丞即賴和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非訟事件之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
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
聲請宣告破產狀、民事補正狀之主張及所附財產相關資料,
及本院職權查調聲請人保險投保資料所示,構成破產財團之
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4,375元(明細詳如附表所
示),應徵裁判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附表:聲請人財產明細
編號 財產種類 價值金額 備註及出處 1 郵局存款 2,961 聲請人陳報。 (本院卷第39頁) 2 汽車(BMD-9698) 550,000 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陳報。 (本院卷第15、35、37頁) 3 汽車(BYK-3339) 950,000 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陳報。 (本院卷第15、35、37頁) 4 機車(PBM-3878) 100,000 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陳報。 (本院卷第15、35、37頁) 5 台銀人壽 鴻福還本終身壽險 (解約金) 41,414 本院職權查調。 (本院卷第111至113頁) 合計 1,644,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