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劉金池
被上訴人 陳士文
陳聖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
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法第1164條所定
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
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
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
繼分比例定之,且不因上訴人僅就其中部分裁判不服提起上訴而
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92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
: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2人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劉秀鑾所遺遺囑侵
害渠等特留分,而請求上訴人即被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偕同
辦理繼承登記後,分割劉秀鑾所遺遺產,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即被上訴人2人因分割劉秀鑾遺產所受利益
新臺幣(下同)320萬5017元計之(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遺產價
額總和961萬5050元×被上訴人2人特留分比例1/6×2人=320萬501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58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附表:
編號 遺產 遺產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296萬4600元 2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巷0號;權利範圍:全部) 10萬3200元 3 臺中市○○區○村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5分之2) 192萬2950元 4 臺中市○○區○村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 462萬3800元 5 車牌號碼00-000號機車 500元 6 請求被告返還之給付不能債權 (同編號1、2,不另計算) 306萬7800元,及自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