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3年度,157號
TCDV,113,婚,157,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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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5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離婚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被告於言詞辯
論終結後,表明希可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且經本院認本件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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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