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5262號
TCDV,113,司繼,5262,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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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262號
聲 請 人 黃陳淑珍(兼陳永坤之繼承人)


陳進興(兼陳永坤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陳月嬌(兼陳永坤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文宗不幸於民國108年9月4
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因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提出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權拋棄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文宗於108年9月4日死亡,聲請人黃
陳淑珍陳月嬌為被繼承人之姊妹,聲請人陳進興、陳永坤
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屬第三順序之繼承人等情,有聲請人提
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惟經本
院依職權向臺中○○○○○○○○○調取被繼承人陳文宗之死亡登記
申請書,該申請書上載之申請人即為聲請人陳永坤,且其申
請登記之時間為108年9月6日,顯見聲請人陳永坤於108年9
月6日即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消息,當即知悉其為繼承人;
而聲請人陳月嬌則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到院陳稱:(問:何
時知悉被繼承人過世?)我們年輕有打架,所以陳文宗過世
時我不知道。差不多陳文宗死後2年多才知道,我不知道詳
細的日期。我沒有辦法提出證明我是在陳文宗死後2年多才
知道。我們不知道要辦理拋棄繼承,才會拖到現在。(問:
陳進興、黃陳淑珍都是跟你一樣直到陳文宗死亡後2年才知
陳文宗死亡?)對,我知道後有跟他們說。陳永坤辦理拋
棄繼承後,於113年12月23日過世了等語,此有訊問筆錄在
卷可稽,倘聲請人陳月嬌所述屬實,聲請人黃陳淑珍、陳月
嬌、陳進興亦應已於110年間即已知悉被繼承人過世之消息
。然其等卻遲至113年12月13日始以書面向本院聲明拋棄繼
承,此有聲請人4人聲明書狀上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所示日期
可稽,顯已逾3個月法定拋棄繼承期間,故其等聲明拋棄繼
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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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