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185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立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廖文邦
代 理 人 林雪蘭
受 選任人 張連峯地政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二第五行關於「11,443元」之記載,應更
正為「30,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