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13號
TCDV,112,建,13,2025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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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朱文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
)579,6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故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其上訴理由僅稱其未逾
上訴期間,然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
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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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