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134號
TCDV,112,家繼訴,134,20250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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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楊至中

高義欽

陳威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就本件被告適格為補正(
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理  由
一、本院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
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2項規定參照。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以被告李心怡為本件繼承人之
一,而同列為本件被告。然嗣桃園○○○○○○○○○業已於民國114
年3月31日,將李心怡之父為陳厚辰之原登記內容予以刪除
,則已難認為李心怡陳厚辰之子女,是原告以李心怡為本
件被告,恐屬當事人不適格。爰依上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
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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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