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楊至中
高義欽
陳威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就本件被告適格為補正(
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理 由
一、本院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
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2項規定參照。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以被告李心怡為本件繼承人之
一,而同列為本件被告。然嗣桃園○○○○○○○○○業已於民國114
年3月31日,將李心怡之父為陳厚辰之原登記內容予以刪除
,則已難認為李心怡為陳厚辰之子女,是原告以李心怡為本
件被告,恐屬當事人不適格。爰依上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
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