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74號
TCDV,112,司促,574,2025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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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譽騰張福彬


張慧茹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因債權人聲請狀記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請求內容「一、債務人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
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拾玖萬參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
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
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書狀之記載錯誤致有如主
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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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