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
原 告 黃獻仁
被 告 黃次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
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慧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一編號12「財產名稱」欄 中國信託「00000000000」帳戶存款新臺幣57,627元及孳息 中國信託「026『5』00000000」帳戶存款新臺幣57,627元及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