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4號
TCDV,111,建,4,2025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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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神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傑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華庭傢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羽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
5,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861,302元 1 利息 1,642,738元 110.12.20 111.1.5 (17/365) 5% 3,825.55元 小計 3,825.55元 合計 1,865,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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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庭傢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