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90號
TCDV,110,訴,590,20250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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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 告 紀銀鎮
紀泳瑍

紀忞蕙
紀培增
紀玲如
紀雅文
紀宗成
紀宗和
紀仁成
紀仁松
紀仁生
紀梅雀
紀金章
紀俊達
紀俊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紀長興

王金英(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敏生(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淑惠(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文清(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俊廷(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志成(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
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
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3條、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被告祭祀公業
長興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惟因本件原
告業經具狀撤回起訴,則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
權撤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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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