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414號
TCDV,109,司促,5414,2025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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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41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界灯
代 理 人 楊怡妮
債 務 人 陳佳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第一項「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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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