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88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周秀玲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參萬玖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