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52號
原 告 黃琴惠
被 告 張淑媚
詹伯
阮氏美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229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11
3年度易字第2229號),而原告起訴時,又未依刑事訴訟第5
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是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子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