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69號
原 告 林芸奾
送達代收人 陳妍臻
被 告 楊立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 年度易字第284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易字第2848號判決無罪在案,而原告起訴時,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失其附麗,併予駁回。末原告之訴雖經駁回,然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