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0號
TCDM,114,附民,20,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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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陳湘晴
訴訟代理人 柯毓榮律師
被 告 林泰佑


江俊德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泰佑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38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刑事判決所認
定之事實,被告林泰佑為本案犯罪行為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自屬合法。而被告江俊德部分,依原告之主張,有民法第18
5條之共同侵權關係,原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屬合法。
又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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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