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349號
TCDM,114,附民,1349,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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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49號
原 告 林晴奕
被 告 陳家羭
林志穎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前提,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
,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最高
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雖具狀對被告陳家羭及林志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惟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時,被告2人所
涉之刑事訴訟均尚未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案件查詢證明、法
院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依上說明,
原告本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判決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自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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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