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02號
原 告 黃鉦淵
被 告 RIKI BIMA RANI(李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 年度金訴字第872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