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054號
TCDM,114,附民,1054,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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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54號
原 告 施淑芬

被 告 陳耿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19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蘇誠一、
張桓瑜原名張文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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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