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8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裁定依簡
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15至18部分,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行通常審
判程序,爰裁定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15至18部分,再開辯
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並定於民國114年6月5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15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