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376號
TCDM,114,金訴,376,20250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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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清柳



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0
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清柳於民國112年10月間某時、同案
被告蔡裕芳(TELEGRAM暱稱「Ann」,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
)於112年7月至8月間某時,加入宜永福(宜永福擔任車手部
分,業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17號判決確定)及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阿賢」、「瑞克」、「
鐵蛋」、「ACE」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3人以上,TELEGRAM
群組名稱為「螞蟻」之詐欺集團,被告賴清柳依詐欺集團成
員之指揮,由被告賴清柳擔任向領款車手宜永福收款再繳交
贓款予同案被告蔡裕芳工作。嗣被告賴清柳與同案被告
裕芳及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及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
得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向附表一所示之人
,以附表一所示方式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後,依指示
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入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詐
騙帳戶,再由TELEGRAM暱稱「阿賢」、「瑞克」、「鐵蛋」
、「ACE」指示同案被告蔡裕芳前往空軍一號貨運行領取提
款卡,由同案被告蔡裕芳交付提款卡及密碼予被告賴清柳
再由被告賴清柳將提款卡交由另案被告宜永福,並駕車搭載
另案被告宜永福前往提領地點,由另案被告宜永福於附件
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件所示之金額,並於提領後將贓
款交由被告賴清柳被告賴清柳再依TELEGRAM暱稱「瑞克
之指示,將提領之詐欺款項交付與同案被告蔡裕芳上繳予該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被告賴清柳則從中獲取每日新臺幣(下
同)2,000元至3,000元之報酬。嗣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受騙
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賴清柳涉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諭知免訴判
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
被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
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
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
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
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
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
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
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
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
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
、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
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賴清柳前因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9月4
日以113年度偵字第35729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3
年度金訴字第4417號案件審理後,認定被告賴清柳於112年1
0月間某日加入飛機通訊軟體你稱「瑞克」、「鐵蛋」、「
蔡裕芳」等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賴清柳所犯參與犯罪組織
犯行部分,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13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案)擔任俗稱「收水」之轉交詐欺
贓款工作,負責交付提款卡並接送宜永福前往領款,賴清柳
則按日薪2,000元作為報酬。被告賴清柳、另案被告宜永福
、「瑞克」、「鐵蛋」、「蔡裕芳」及所屬不詳詐欺成年成
員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經不詳之人於
如附表二「被害人」及「詐欺經過」欄所示時間,對陳秉豐
等人施以詐術,致陳秉豐等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分
別於如附表二「匯款經過」欄所示時間,匯款至第三人林俊
嘉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林俊嘉中信帳戶)、以勇嘉車業有限公司名義申設之中國信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勇嘉車業中信帳
戶)、林俊嘉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林俊嘉華南帳戶)、第三人盧秋蘭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臺南西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盧
秋蘭郵局帳戶)及第三人徐新鈞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新鈞華南帳戶),被告賴清柳即依
瑞克」指示,至指定地點向「蔡裕芳」拿取前開金融帳戶
提款卡後轉交另案被告宜永福,推由另案被告宜永福分別於
如附表二「提領經過」欄所示時、地,提領陳秉豐等人遭詐
欺而匯入前開人頭帳戶內款項後交付被告賴清柳,推由被告
賴清柳其後不詳時、地,將提領款項及提款卡再行轉交予「
蔡裕芳」收執,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等
情,故認被告賴清柳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於114年2月27日判處被告賴清柳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嗣
於114年4月1日裁判確定(下稱該案為前案),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前案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參。
 ㈡經核本案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賴清柳擔任向領款車手宜永福收
款再繳交贓款予同案被告蔡裕芳工作被告賴清柳及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邱雅麟等受騙
匯款,與前案受詐騙匯款之被害人相同(詳如附表編號1至
5、7所示),屬同一案件,而被告賴清柳前案既經判處罪刑
確定,則本案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賴清柳所涉上開犯行應為前
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此
部分對被告賴清柳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檢察官蕭擁溱、魏珮樺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邱雅麟 假買賣詐騙 112年12月11日15時8分許 9萬9,986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許存淵 解除會員升級詐騙 112年12月11日20時30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11日20時42分許 4萬9,985元 3 陳秉豐 解除訂單凍結詐騙 112年12月15日13時15分許 3萬4,017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15日13時53分許 1萬2,200元 112年12月15日13時54分許 1萬2,800元 112年12月15日13時34分許 2萬8,6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15日13時39分許 1萬3,400元 4 沈冠宇 假買賣詐騙 112年12月15日13時30分許 2萬0,993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陳立 假買賣詐騙 112年12月15日13時48分許 9萬9,981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2月15日13時52分許 8萬9,981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張智崇 假買賣詐騙 112年12月15日13時52分許 1萬9,123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經過 匯款經過 提領經過 1 陳秉豐 不詳詐欺成員先係於112年12月15日14時許,透過臉書即時通通訊軟體與陳秉豐聯繫,佯稱:欲以蝦皮購物平臺購買商品云云,復而撥打電話與陳秉豐聯繫,佯稱:已下單之買家,下單遭凍結,無法下單,應與蝦皮購物平臺客服聯繫云云,復於其後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通話功能致電,佯稱:係蝦皮購物平臺客服人員,須以匯款方式開通帳戶云云,以該方式對陳秉豐施以詐術,致陳秉豐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先於112年12月15日13時14分50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3萬4,017元至林俊嘉中信帳戶。 2.復於112年12月15日13時33分34秒許及同日13時39分23秒許,分別操作網路銀行轉帳2萬8,600元、1萬3,400元至勇嘉車業中信帳戶。 3.再於112年12月15日13時53分6秒許及同日13時54分41秒許,分別操作網路銀行轉帳1萬2,200元及1萬2,800元至林俊嘉中信帳戶。 1.先於112年12月15日13時17分39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市上安門市,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林俊嘉中信帳戶提領3萬4,000元。 2.復於112年12月15日13時36分4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廣環門市,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勇嘉車業中信帳戶提領2萬8,000元。 3.再於112年12月15日13時45分44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金西屯門市,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勇嘉車業中信帳戶提領1萬4,000元。 4.又於112年12月15日13時59分28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港強門市,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林俊嘉中信帳戶提領3萬6,000元(其中2萬5,000元屬於陳秉豐遭詐欺贓款)。 2 張智崇 不詳詐欺成員於112年12月13日13時58分許,透過臉書即時通通訊軟體(暱稱「劉祖瑜」)與張智崇聯繫,佯稱:欲購買其所出售之羽球拍,訂單出現問題云云,張智崇依指示點擊連結後,復由不詳詐欺成員與張智崇聯繫,佯稱:係郵局人員,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鎖平臺使用交易云云,以該方式對張智崇施以詐術,致張智崇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前於112年12月15日 13時52分55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1萬9,123元至林俊嘉中信帳戶。 同如附表二編號1「提領經過」欄4.所示領款經過(其中1萬1,000元屬於張智崇遭詐欺贓款)。 3 沈冠宇 不詳詐欺成員於112年12月14日某時,透過臉書即時通通訊軟體(暱稱「淺見佐和子」)與沈冠宇聯繫,佯稱:欲購買其所出售之相機鏡頭,訂單出現問題云云,沈冠宇依指示點擊連結後,復由不詳詐欺成員與沈冠宇聯繫,佯稱:係中國信託客服專員,須依指示操作以進行認證云云,以該方式對沈冠宇施以詐術,致沈冠宇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前於112年12月15日 13時30分53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2萬993元至林俊嘉中信帳戶。 前於112年12月15日13時36分46秒,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廣環門市,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林俊嘉中信帳戶提領2萬1,000元 4 陳立 不詳詐欺成員於112年12月15日12時12分許,透過臉書即時通通訊軟體(暱稱「Li Soung」)與陳立聯繫,佯稱:欲購買其所出售coach包,訂單出現問題云云,陳立依指示點擊連結後,復由不詳詐欺成員與陳立聯繫,佯稱:係7-11賣場客服專員,須依指示操作以進行認證云云,以該方式對陳立施以詐術,致陳立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1.先於112年12月15日13時48分4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9萬9,981元至林俊嘉華南帳戶。 2.復於112年12月15日13時52分43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8萬9,981元至勇嘉車業中信帳戶 1.先後於112年12月15日14時25分29秒許、同日14時26分27秒許、同日14時27分25秒許、同日14時28分40秒許及同日14時29分42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臺中市貿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林俊嘉華南帳戶提領2萬元(4次)、1萬9,000元。 2.復於112年12月15日14時1分10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港強門市,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勇嘉車業中信帳戶提領7萬8,000元。 5 許存淵 不詳詐欺成員於112年12月11日18時36分許,撥打電話與許存淵聯繫時,佯稱:係WORLD GYM客服人員,誤將其會員升級,若未取消,將每月扣款云云,復於同日18時48分許,再度致電,佯稱:係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以該方式對許存淵施以詐術,致許存淵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前於112年12月11日20時30分29秒許及同日20時42分51秒許,分別操作網路銀行,轉帳4萬9,985元(2次)至盧秋蘭郵局帳戶。 先後於112年12月11日20時49分33秒許及同日20時50分32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南陽郵局,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盧秋蘭郵局帳戶提領6萬元、4萬元。 6 賴奇懋 不詳詐欺成員於112年12月11日18時許,撥打電話與賴奇懋聯繫,佯稱:係WORLD GYM人員,將自其金融帳戶內扣款云云,復於其後某時,再度致電,佯稱:係台新商業銀行人員,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以該方式對賴奇懋施以詐術,致賴奇懋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前於112年12月11日20時55分13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2萬9,989元至盧秋蘭郵局帳戶。 先後於112年12月11日21時5分24秒許及同日21時6分12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萳洋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盧秋蘭郵局帳戶提領2萬元、1萬元。 7 邱雅麟 不詳詐欺成員於112年12月10日11時許,透過臉書即時通通訊軟體(暱稱「林月如」)與邱雅麟聯繫,佯稱:欲購買其網路販售之鞋子,下單失敗需要進行認證云云,邱雅麟依指示點擊連結後,復由不詳詐欺成員與邱雅麟聯繫,佯稱:係張姓客服專員及經理,須依指示操作以進行認證云云,以該方式對邱雅麟施以詐術,致邱雅麟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行為。 前於112年12月11日15時8分40秒許,操作網路銀行,轉帳9萬9,986元至徐新鈞華南帳戶 1.先後於112年12月11日15時22分4秒許、同日15時22分54秒許、同日15時23分31秒許及同日15時24分8秒許,在臺中市○○○○街000號統一超商豐旺門市,分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徐新鈞華南帳戶提領2萬元(4次)。 2.復於112年12月11日15時26分25秒許,在臺中市○○○○街000號全家超商豐原金旺門市,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自徐新鈞華南帳戶提領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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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勇嘉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