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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357號
TCDM,114,金簡,357,2025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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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字第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澔


選任辯護人 郭德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第9列所載「緩
刑5年」更正為「緩刑2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第
9列所載「緩刑5年」應係誤寫,應予更正為「緩刑2年」,
此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以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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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