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73號
TCDM,114,訴,73,20250528,5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春霖




選任辯護人 洪永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7629號、第50471號、第54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春霖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李春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有
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前有8次通緝紀錄,有相當理
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可能,又被告本案犯4次販賣第二級毒
品犯行,可認被告有反覆實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
之情形,具有羈押之原因,經權衡比例原則後,亦認具有羈
押之必要性,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予以羈押,於114年
4月9日第一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5月21日訊問被告,
並斟酌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被告業經本院於114年5
月27日判處罪刑而尚未確定,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開
羈押原因猶存,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6月9日起
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