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偉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偉倫先於民國113年3月9日19時54分
許起,使用Messenger名稱為「林財案」之帳號聯繫楊順傑
(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佯為表示要購買Natural8德
州撲克遊戲平台內的遊戲點數,並取得楊順傑所提供之與美
金150元等值之遊戲點數價格為新臺幣(未特別標明幣別者
均同)4600元之報價後,另於113年3月10日14時22分許起,
使用Messenger名稱為「蕭偉倫」之帳號,與楊順傑聯繫表
示要購買上開遊戲平台內與美金150元等值之遊戲點數,然
因楊順傑此時報價提高為4800元,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
要以4800元購買Natural8德州撲克遊戲平台內的與美金150
元等值之遊戲點數云云,隨即於113年3月10日15時25分前之
某日某時許,在臉書「演唱會門票買賣社區」之公開社團內
,張貼販賣「2024 BAEKHYUN ASIATOUR【Lonsd aleite】IN
TAIPEI」演唱會門票之公開虛假廣告,致告訴人程品姸於1
13年3月10日15時25分許,觀看上開虛假廣告以後誤信為真
,使用Messenger與被告聯繫,被告即使用Messenger名稱為
「林財案」之帳號,對告訴人佯稱:剩1張演唱會門票,可
以4800元賣出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因此於同日16時29
分許,轉帳4800元至被告指示之楊順傑名下街口電子支付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內,然被告隨即於
Messenger上封鎖告訴人之帳號,且未交付該演唱會門票予
告訴人,並隨即以Messenger名稱「蕭偉倫」傳送告訴人傳
送給被告網路銀行App轉帳成功通知擷圖照片予楊順傑,佯
為表示被告已付款,使在臺中住處使用手機而觀看到上開訊
息之楊順傑接續陷於錯誤之中,因此同時使用上開德州撲克
牌App轉帳與美金150元等值之遊戲點數至被告提供給楊順傑
的上開德州撲克遊戲平台內ID為「aaireqw111」、註冊信箱
為「dodo510000000il.com 」之帳號內。
二、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數
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且此類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
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設籍於新北市淡水區,其於114年2月5日偵訊時,亦稱
其戶籍在新北市淡水區,本案於114年3月28日繫屬於本院時
,被告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法院
前案紀錄表、被告偵訊筆錄等可證。是本案繫屬於本院之際
,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均非本院轄區。
(二)而本案告訴人之戶籍地(居所同)在臺北市,亦有告訴人之
警詢、偵訊筆錄等在卷可考。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固記載
被告有透過Messenger將告訴人傳送給被告關於網路銀行App
轉帳成功通知擷圖,再轉傳予楊順傑,佯為表示被告已付款
,使在臺中住處使用手機而觀看到上開訊息之楊順傑接續陷
於錯誤之中,因此使用德州撲克牌App轉帳與美金150元等值
之遊戲點數至被告提供給楊順傑的德州撲克遊戲平台內之帳
號等語。惟被告本案對告訴人詐欺取財,於告訴人依被告指
示,將4800元款項匯至被告所指示之楊順傑名下街口電子支
付帳號內時,其詐欺犯行已然既遂,自難以被告事後有將該
付款截圖轉傳予楊順傑,楊順傑嗣於臺中經由手機觀看該截
圖,即率認本案犯罪之行為地或結果地在臺中。實則,楊順
傑雖有轉帳等值美金150元之遊戲點數予被告,然其同時自
告訴人處受有同等價值金額之匯款,其於警詢固稱認遭人詐
騙的損失為帳戶因此遭警示等語(見偵卷第41頁),然此究
非財物或利益損失,申言之,依起訴書犯罪事實形式觀之,
難認楊順傑受有實際損害,自難認其為被告本案詐欺犯行之
被害人,此由檢察官前於偵訊時將楊順傑列為被告而非被害
人,顯亦係認其自本案告訴人處受有款項即明。是本案之犯
罪行為地或結果地均非本院轄區。
四、從而,依本案起訴書形式上記載及卷內現存之事證,均無從
認本案犯罪地及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在本院轄區內,
本院無管轄權,則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法尚有未合。
是依上開規定,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
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即被告住所地
管轄法院)。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