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詠傑
選任辯護人 陳泓宇律師
盧永盛律師
顏瑞成律師
被 告 洪建勝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阮春龍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廖昱翔
選任辯護人 林元浩律師
被 告 張幼浩
吳瑞和
選任辯護人 張焜傑律師
被 告 江維庭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卓容安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9212號、114年度偵字第2970號、第3140號),被告等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均
沒收。
丙○○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16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均
沒收。
庚○○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9至21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均
沒收。
丁○○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
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
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至35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均
沒收。
乙○○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
義務勞務,並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
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0至47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元均
沒收。
甲○○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2至55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玖
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緣暱稱「錢」、「嚼嚼」之戊○○、暱稱「Jason」、「滷蛋
」、「原萃」之丙○○、暱稱「插畫家」、「Di Tel」之庚○○
基於參與詐欺集團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間,加入真實年
籍姓名不詳、暱稱「金財虎」之成年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成
年人)所組成負責擔任俗稱「系統商」之中繼型GoIP機房(
即GSM VoIP【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s
& 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以數位節費器(即D
igital Mobile Trunk, DMT)連結可同時插入多張電信SIM
卡之卡池(即SIM Pool)設備後,提供群發大量詐欺語音訊
息、變更來電顯示號碼等電信通訊服務予跨境話務機房,使
其等得以遂行詐欺犯行之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
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戊○○並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依「金財虎」指
示於113年2月間,招募暱稱「黑皮」、「師傅」之丁○○、暱
稱「全域科技」之乙○○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暱稱「壞壞」、
「嚕嚕米」、「皮老闆」之甲○○則自行於113年5月間主動加
入本案詐欺集團,丁○○、乙○○、甲○○即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
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二、戊○○、丙○○、庚○○、甲○○、丁○○、乙○○等人加入本案詐欺集
團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與「金財虎」及所屬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由戊○○、丙○○負責收購SIM卡提供予庚○○、丁○○、甲○○測試
及開通使用;庚○○負責測試SIM卡、聯繫丁○○操作卡池;丁○
○負責操作卡池、更換SIM卡;乙○○及甲○○則負責維護卡池系
統運作,使用承租之網路公司平台系統,用以監控撥打與接
聽通話之情形,提供真實年籍姓名不詳、暱稱「get rich」
、「十三」、「=Mr.K=」、「MGM」、「巴斯」等人所組成
之跨境詐欺話務機房上開電信通訊服務,使該機房得以變更
來電顯示號碼(顯示為印度區域號碼)後,佯為Fedex國際
快遞公司客服人員,向附表一所示印度人民佯稱:其等寄出
與犯罪有關之包裹或其等之個人資料業遭用於犯罪,須接受
調查云云,而著手於詐術之實施,然無證據證明附表一所示
之人是否確因陷於錯誤而匯出款項,因而未遂。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
查處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戊○○、丙○○、庚○○、丁○○、乙○○、甲○○所犯各罪,
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六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六人、被告戊○○、丙○○、庚○○、甲○○
等人之選任辯護人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
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第284條之1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案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六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袁明聖、白素瑜、蔡云筑、洪詩涵、嚴
大勇於警詢、偵查中所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法務部調查局
臺中市調查處偵查報告、職務報告(見他8024號第373頁至
第379頁、第463頁至第477頁)、丙○○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見偵49212號卷二第235頁至第238頁)、庚○○之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49212號卷一第125頁至第128頁)
、丁○○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49212號卷一第483頁
至第486頁)、甲○○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49212號
卷一第619頁至第622頁)、袁明聖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見偵49212號卷一第305頁至第308頁)、白素瑜之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49212號卷一第345頁至第350頁)、
蔡云筑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49212號卷一第377頁
至第380頁)、洪詩涵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49212
號卷一第445頁至第447頁)、戊○○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
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49212號卷一第3
81頁至第386頁)、丁○○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49212號卷一第337頁至第
342頁)、乙○○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49212號卷一第449頁至第475頁)
、袁明聖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見偵49212號卷一第311頁至第319頁)、錄音
檔案檔名對應被害人基本資料明細(見偵49212號卷三第579
頁至第581頁)、昆石網路公司平台系統網頁資料(見偵492
12號卷三第407頁)、戊○○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9212號卷
二第251頁至第255頁)、丙○○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9212
號卷二第257頁至第279頁)、庚○○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9
212號卷一第37頁至第123頁)、甲○○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
49212號卷一第551頁至第591頁;偵49212號卷二第339頁至
第352頁)、乙○○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9212號卷二第172
頁至第194頁)、袁明聖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9212號卷一
第265頁至第287頁)、蔡云筑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9212
號卷一第411頁至第415頁)、監視器影像擷圖(見偵49212
號卷一第487頁至第490頁)等件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六人認
罪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信採。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查被告六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月31
日經總統制定公布及修正公布全文,除詐欺防制條例第19條
、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第40條
第1項第6款規定,其餘條文均於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
然被告六人因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規定之500萬元、後段規定之1億元
,且無同條例第44條規定並犯其他款項而應加重其刑之情形
(詳後述),故其就所犯詐欺罪部分,無庸為此部分之新舊
法比較。
2.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又依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
目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指詐欺犯罪本即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且此乃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
規定,該減輕條件與詐欺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規定之加
重條件間不具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特性,自無須同
其新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
則,分別認定並比較而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尚無法律
割裂適用之疑義。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第47條規定有利於被告六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
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
㈡、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
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
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
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
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
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被告六人加入「
金財虎」等人所組成之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供SIM卡連結
系統提供群發大量詐欺語音訊息、變更來電顯示號碼等電信
通訊服務予跨境話務機房用於致電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
足見該集團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
意組成,核屬有結構性之組織。參以被告六人及「金財虎」
等人參與詐欺集團之分工、遂行詐欺取財之獲利情形、報酬
交付等方式,堪認本案詐欺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
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核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
範之犯罪組織至明。又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
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
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
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
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
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
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
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
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
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
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戊○○招募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
、被告丙○○、庚○○、丁○○、乙○○、甲○○參與犯罪組織犯行,
應各為其等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論以想像競合,
其他起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則無需再另論以參與
犯罪組織罪。又遍查卷內證據資料,固無從認定其中著手訛
詐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實際時間為何,惟依該等檔名編號,
應可推認附表一編號1所示為被告六人之首次犯行,其餘附
表一編號2至44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則無需
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㈢、核被告戊○○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
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丙○○、庚○○、丁○○、乙
○○、甲○○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
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六人附表一編
號2至4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六人係以
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然觀諸被
告六人所為係在提供跨境詐欺話務機房更改電話門號後,佯
為貨運公司客服致電予特定被害人,可知過程中,難認有以
電子通訊或網際網路「對不特定公眾散布」,而致生不特定
人受害之高度風險之情形,尚難據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論斷,公訴
意旨就被告犯行併引該款規定,容有未洽,然此僅屬加重條
件之增減,不生變更起訴法條問題,附此敘明。又被告六人
既僅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自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44條所定構
成要件未合,公訴意旨認被告六人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44條之複合加重詐欺罪嫌,自有違誤,然此部分既與被告
六人所犯本案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
受理之諭知,併予敘明。
㈣、罪數部分
1.查被告戊○○參與本案犯罪組織後,繼而招募被告丁○○、乙○○
加入該詐欺機房,係本於便利該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其參
與與招募行為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是被告戊○○附表一編號1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
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處斷。
2.被告丙○○、庚○○、丁○○、乙○○、甲○○附表一編號1所為,各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未遂處斷。
3.被告六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44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被告庚○○之選任辯護人雖以附表一
所示被害人真實姓名無法釐清,難以確認財產法益侵害危險
,且被告庚○○僅有「一處理平台」之行為,認應論以一罪;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另以被告甲○○主觀上係基於反覆實行同
一犯罪之概括犯意,於密切時地所為,應論以接續一罪。惟
附表一編號1至44所示被害人之姓名各異,甚有明確區別之
聯絡資訊、地址等,業據證人嚴大勇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
確,且為上揭被告辯護人均不爭執,顯可明知所訛詐的對象
有別,被告庚○○選任辯護人仍以無從釐清被害人真實姓名為
上揭置辯,尚非可採。再者,刑法上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
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遭詐欺之被害
人人數、被害次數計算,是被告甲○○既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
訛詐如附表一編號1至44所示之被害人,自應按被害人數分
論並罰,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所言亦難為可採,併此敘明。
㈤、被告六人與「金財虎」及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在合同
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自應就彼此行為之結果共同負
責,彼此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
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㈥、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加重部分
⑴查被告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上訴字第13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9
年4月10日縮刑假釋出監,且於110年4月15日假釋期滿未經
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卷附上開判決可證(見他8024號卷第
199頁至第238頁),是被告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
13年2月間某日起至113年9月間查獲止,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考量被告戊○○前案與本案之罪質、
侵害法益均相仿,足見其未因前案之執行而有所警惕,對於
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有其特別惡行,是本案被告戊○○依累
犯規定加重其刑,並不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
擔罪責的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⑵又被告丙○○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
度金上訴字第2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於112年6
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卷附上開判決可參(見他8024
號卷第317頁至第337頁),是被告丙○○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113年2月間某日起至113年9月間查獲止,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考量被告丙○○於前案執行完
畢未及一年即再犯本案,可見其未因前案之執行而有所警惕
,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有其特別惡行,是本案被告丙
○○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不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
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⑶被告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
度原上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且經最高
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108年5
月24日縮刑假釋出監,且於109年3月3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
視為執行完畢,有上開判決可憑(見他8024號卷第341頁至
第372頁),是被告甲○○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13年5月
間某日起至113年9月間查獲止,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考量被告甲○○前案與本案之罪質、侵害法益
均相仿,足見其未因前案之執行而有所警惕,對於刑罰之反
應力薄弱,而有其特別惡行,是本案被告甲○○依累犯規定加
重其刑,並不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
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⑷至庚○○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原金訴字第1348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
金上訴字第2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111年9月26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是被告庚○○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13
年2月間某日起至113年9月間查獲止,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考量被告庚○○於前案執行完畢一年餘
即再犯本案,可見其未因前案之執行而有所警惕,對於刑罰
之反應力薄弱,而有其特別惡行,是本案被告庚○○依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並不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
責的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2.減輕部分
⑴查被告六人行為後,立法院於113年7月31日制定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該條例第47條前
段規定為: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
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經查,本案
被告六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各自繳
回其等之犯罪所得(詳後述),有本院收據可參(見本院卷
第558頁、第562頁、第564頁、第566頁、第572頁、第584頁
),應認均合於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得以減
輕其刑。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係於被告
六人行為後方新增,然參以前揭說明,自仍應依上開規定予
以減輕其刑。
⑵又被告六人以上開分工方時,提供電信話務服務予跨境詐欺
話務機房致電予附表一所示之人,客觀上已著手於詐欺取財
之實行,然因未查獲實際匯入之款項因而不遂,均為未遂犯
,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之,並就被告戊○○、丙○
○、甲○○、庚○○部分先加重後遞減輕之;被告丁○○、乙○○部
分遞減輕之。
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六人均非無謀生能力之人
,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滿足
一己物慾,而以上揭方式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危害社會治安
及人際信任,所為毫無可採;並參以被告六人於本案犯行所
分擔之工作、角色、犯罪動機及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兼衡被告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幫家裡工
作,需扶養父母親及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丙○○自陳國
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房仲,需扶養父母親及姪女、不佳
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庚○○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
工地工作,需扶養父母親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丁○○
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電腦及工地工作,需扶養母
親及一名就學中子女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乙○○自陳
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網路遊戲工作,無需扶養之人、
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甲○○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
以販賣糖葫蘆為生,需扶養母親及胞弟、貧困之家庭經濟狀
況(見本院卷第460頁至第46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六人所犯
各罪之罪質、侵害法益相類,所為犯罪期間及合併刑罰所生
痛苦之加乘效果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各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㈦、又被告丁○○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為刑事論罪科刑之紀錄;被 告乙○○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其等之前案紀錄表可佐,且其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均坦認犯行,審酌其等因一時疏失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 犯行,信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已足資促 使其有所警惕、知所悔悟,應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
2款等規定,宣告被告丁○○緩刑4年、被告乙○○緩刑5年,以 啟自新。惟考量被告二人犯罪情節、所犯罪名及對社會之危 害,並促使其等記取教訓改過向善、建立正確之法治觀念, 以防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等規定,諭 知被告丁○○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6 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 治教育1場次;被告乙○○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 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 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以期符合緩刑目的。倘被告二 人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 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 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 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 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 ,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 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 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 故共同犯罪之人,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86號判決及104年度第14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 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查被告戊○○、丙○○及庚○○均自陳其 因本案獲取之報酬為每月3萬元,共18萬元;被告丁○○自陳 其所獲取之報酬為15萬元;被告乙○○自陳本案獲取之報酬為 16萬元及被告甲○○自陳其本案總計獲取4萬5900元之報酬( 見本院卷第456頁),此部分自屬其等本案之犯罪所得,並 業經主動繳回而扣案,有前開本院收據可證(見本院卷第55 8頁、第562頁、第564頁、第566頁、第572頁、第584頁), 自應於其等所犯本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 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係刑法第38條第2項 「供犯罪所用……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所指之特別規定,是以,供犯詐欺犯罪所 用之物(即犯罪物,而非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查扣案如附表二 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戊○○所有,且為其本案犯罪 所用,業據被告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51頁),應於 被告戊○○本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14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丙○○所有,且為其本案犯罪所用,業據 被告丙○○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51頁),應於被告丙○○本 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蔡云 筑手機1支及其內之虛擬貨幣,業為蔡云筑提供予丙○○等人 使用,為蔡云筑供陳明確(見偵49212號卷一第370頁),其 內並有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之電子錢包,有擷圖可參(見偵49 212號卷一第375頁),應認為被告丙○○所實際持有及本案使 用,應於被告丙○○本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 號19至21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庚○○所有,且為其本案犯罪所 用,業據被告庚○○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51頁),應於被 告庚○○本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至35所 示之物,均為被告丁○○所有,且為其本案犯罪所用,業據被 告丁○○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83頁、第452頁),應於被告 丁○○本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0至47所示 之物,均為被告乙○○所有,且為其本案犯罪所用,業據被告 乙○○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51頁),應於被告乙○○本案罪 刑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2至55所示之物,均為 被告甲○○所有,且為其本案犯罪所用,業據被告甲○○自承在 卷(見本院卷第137頁、第452頁),應於被告甲○○本案罪刑 項下宣告沒收。其餘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12、17、18、36 至39及48至51所示之物,固分別為被告戊○○、丙○○、丁○○及 甲○○所有,然無從認定與本案有關,且均非違禁物,無從宣 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6至61所示之物非被告所有, 自無從於被告六人本案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48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第25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旻諺提起公訴,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蕭又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檔名 被害人姓名及個人資料 罪名及宣告刑 1 0000000000.0000-000000 NISTHA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 2 0000000000.0000-000000 NARENDRA DAMODAR MODI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 3 0000000000.0000-000000 MOHAMAD JASMIN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4 0000000000.0000-000000 AJESH KUMAR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 5 0000000000.0000-000000 KHUSHI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6 0000000000.0000-000000 VIBHAV PANDE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7 0000000000.0000-000000 SHAHU SHABRA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8 0000000000.0000-000000 SHRISTI SENA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9 0000000000.0000-000000 SHINGIL REDDY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10 0000000000.0000-000000 SHILPA SHIDHARTHA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11 0000000000.0000-000000 JULIE SHINGH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12 0000000000.0000-000000 AYUSH SOAN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13 0000000000.0000-000000 SURA AKSHAN SURI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14 0000000000.0000-000000 PINTU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15 0000000000.0000-000000 ANIRBAN DAS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16 0000000000.0000-000000 BRANAV DESAI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 17 0000000000.0000-000000 SUSHIL KAMAR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居住區域BHARAVA DIST. 18 0000000000.0000-000000 MAHARAJAN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 19 0000000000.0000-000000 ASHWAD VIKE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20 0000000000.0000-000000 NAIMISA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21 0000000000.0000-000000 MANBAVI SINGH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 22 0000000000.0000-000000 ANJALIJAIN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 23 0000000000.0000-000000 ANJOLINA PANIGRAHI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24 0000000000.0000-000000 SANKALP JENA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 25 0000000000.0000-000000 AVANTIKA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26 0000000000.0000-000000 VADALO MODI PRASAD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居住區域HYDERABAD;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生日1990年9月1日 27 0000000000.0000-000000 JOSEPH LALRINCHHAN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 28 0000000000.0000-000000 PRITAM PARIJA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 29 0000000000.0000-000000 ABDUL ASIF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 30 0000000000.0000-000000 M.D.SERAJ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 31 0000000000.0000-000000 SACHIN SHARMA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32 0000000000.0000-000000 DANUSH GHOSH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33 0000000000.0000-000000 VIR MIR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34 0000000000.0000-000000 ABIK SHARAMA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35 0000000000.0000-000000 SHUSHAIL AHMAD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36 0000000000.0000-000000 MANKA SHETTY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37 0000000000.00000-000000 BITTU VARMA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 38 0000000000.00000-000000 DEVENDER SINGH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聯絡電話0000000000 39 0000000000.00000-000000 JANI BHASHA SHEKH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居住區域HYDERABAD;生日1990年9月1日 40 0000000000.00000-000000 BALJIT SINGH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41 0000000000.00000-000000 OMPRAKASH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42 0000000000.00000-000000 SHIDHARTHA GULATI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 43 0000000000.00000-000000 KISHORE ISHVAR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44 0000000000.00000-000000 PREET KOUR AMARJIT KOUR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二
編號 品項與數量 持有人 備註 1(原扣案物編號1-1) 紫色紅米手機1支 戊○○ 本案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戊○○所有,應於其本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2(原扣案物編號1-2) 黑色紅米手機1支 3(原扣案物編號1-3) 三星A21S手機1支 4(原扣案物編號1-4) 藍色紅米手機1支 5(原扣案物編號1-5) IPHONE8PLUS手機1支 6(原扣案物編號1-6) 馬來西亞SIM卡2張 7(原扣案物編號1-7) 香港SIM卡12張 8(原扣案物編號1-8) 泰國SIM卡10張 9(原扣案物編號1-15) 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13PROMAX手機1支 10(原扣案物編號1-20) 自動平台檢視隨身碟1個 11(原扣案物編號1-16) 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14手機1支 戊○○ 為被告戊○○所有,然無證據證明為本案所用,且非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 12(原扣案物編號1-17) 現金新臺幣39萬元 13(原扣案物編號1-9) 香港SIM卡12張 丙○○ 本案犯罪所用,且為被告丙○○所有,應於其本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14(原扣案物編號1-10) 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11PRO手機1支 15(原扣案物編號1-12) 蔡云筑IPHONE11手機1 16 蔡云筑IPHONE11手機內之imToken電子錢包泰達幣71988.220563顆 17(原扣案物編號1-11) IPHONE12PROMAX手機1支 丙○○ 為被告丙○○所有,然無證據證明為本案所用,且非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 18(原扣案物編號1-18) 現金新臺幣25萬5000元 19(原扣案物編號1-13) IPHONE8PLUS手機1支 庚○○ 本案犯罪所用,且為被告庚○○所有,應於其本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20(原扣案物編號1-14) 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11手機1支 21(原扣案物編號1-19) 國際語音技術、街口服務協議 22(原扣案物編號2-1-1至2-1-3) Dtac Happy遊客卡3盒 丁○○ 本案犯罪所用,且為被告丁○○所有,應於其本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23(原扣案物編號2-2-1至2-2-12) AIS LUCKY TOURIST SIM卡12盒 24(原扣案物編號2-3) AIS call center SIM卡1盒 25(原扣案物編號2-4) Happy dtac SIM卡4個 26(原扣案物編號2-5) 已使用的SIM卡空卡1箱 27(原扣案物編號2-6) 已使用SIM卡1袋 28(原扣案物編號2-7) 未使用SIM卡4張 29(原扣案物編號2-8) 卡池含SIM卡1個 30(原扣案物編號2-9) 卡池含SIM卡1個 31(原扣案物編號2-10) 卡池1個 32(原扣案物編號2-11) 已使用SIM卡1袋 33(原扣案物編號2-12) 碎紙機1台 34(原扣案物編號2-18) 卡池含SIM卡1台 35(原扣案物編號2-13) IPHONE8PLUS手機1支 36(原扣案物編號2-14) IPHONE15PRO手機1支 丁○○ 為被告丁○○所有,然無證據證明為本案所用,且非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 37(原扣案物編號2-15) IPHONE6S粉色手機1支 38(原扣案物編號2-16) IPHONEXR白色手機1支 39(原扣案物編號2-17) 行車紀錄器1台 40(原扣案物編號3-14) 乙○○ACER筆電1台 乙○○ 本案犯罪所用,且為被告乙○○所有,應於其本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41(原扣案物編號3-15) 未拆封SIM卡7張 42(原扣案物編號3-16) 已拆封SIM卡1疊 43(原扣案物編號3-17) 流星卡9張 44(原扣案物編號3-19) 紅米手機1支 45(原扣案物編號3-20) 白色IPHONE手機1支 46(原扣案物編號3-21) 黃色IPHONE手機1支(擷圖與戊○○聯繫偵49212(二)P183) 47(原扣案物編號3-22) IPHONE13PROMAX手機1支(擷圖與戊○○聯繫偵49212(二)P172) 48(原扣案物編號3-18) OPPO手機1支 乙○○ 為被告乙○○所有,然無證據證明為本案所用,且非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 49(原扣案物編號3-1) IPHONE手機1支 甲○○ 為被告甲○○所有,然無證據證明為本案所用,且非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 50(原扣案物編號3-2) IPHONE手機1支 51(原扣案物編號3-3) 現金新臺幣3萬9000元 52(原扣案物編號3-4) ASUS筆電1台 甲○○ 本案犯罪所用,且為被告甲○○所有,應於其本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53(原扣案物編號3-5) 未使用SIM卡10張 54(原扣案物編號3-6) 已使用SIM卡1疊 55(原扣案物編號3-23) 甲○○筆電及遠端電腦資料1個 56(原扣案物編號3-7) 現金80萬元 洪詩涵 非被告所有,且非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 57(原扣案物編號3-8) 筆記本1本 58(原扣案物編號3-9) 洪詩涵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15PLUS手機1隻 59(原扣案物編號3-10) 洪詩涵IPHONE手機1支 60(原扣案物編號3-11) 藍色IPHONE手機1支 61(原扣案物編號3-12) 藍色IPHONE手機1支 62(原扣案物編號3-13) 洪詩涵蘋果筆電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