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煒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煒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煒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1年10月,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4
年5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69561號函檢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