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95號
TCDM,114,聲保,195,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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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廷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廷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劉廷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
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5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51
3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10月13日,又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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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