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子盛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
聲付字第1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子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子盛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3 年2 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
年5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 年5 月2 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62460 號函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前開
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