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527號
TCDM,114,聲,527,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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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堂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軒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邱軒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經本院113年度原簡
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本院113年
度簡上字第1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
各罪,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8萬元,經上訴後,於民國113年12月19
日撤回上訴確定;如附表編號5、6所示各罪,經本院111年
度訴字第21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經上訴後,於1
14年1月3日撤回上訴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
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
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
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
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
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檢察
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
意見等情,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
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
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2所示,應由檢察官
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稅捐稽徵法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2罪) 有期徒刑5月(4罪) 有期徒刑2月(4罪) 犯 罪 日 期 ①103年11月起至104年1月15日止 ②104年5月起至104年7月15日止 ①104年1月起至104年3月15日止 ②104年4月起至104年5月15日止 ③104年5月起至104年7月15日止 ④104年7月起至104年9月15日止 ①104年2月起至104年3月15日止 ②104年6月起至104年7月15日止 ③104年5月起至104年9月15日止 ④104年9月起至104年11月15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7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7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43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93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93號 112年度簡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112年2月1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93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93號 112年度簡字第1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12月19日(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868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672號(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8萬元) 編     號 4 5 6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偽造文書 稅捐稽徵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5仟元(8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2罪) 有期徒刑2月(6罪) 有期徒刑2月(3罪) 犯 罪 日 期 ①103年4月起至103年5月15日止 ②103年5月起至103年7月15日止 ③103年8月起至103年9月15日止 ④103年9月起至103年11月15日止 ⑤103年11月起至104年1月15日止 ⑥104年5月起至104年7月15日止 ⑦104年7月起至104年9月15日止 ⑧104年9月起至104年11月15日止 ⑨104年1月起至104年3月15日止 ⑩104年4月起至104年5月15日止 ①103年3月起至103年5月15日止 ②103年7月起至103年9月15日止 ③103年9月起至103年11月15日止 ④103年11月起至104年1月15日止 ⑤104年9月起至104年11月15日止 ⑥104年11月起至105年1月15日止 ①104年11月起至105年1月15日止 ②105年1月起至105年3月15日止 ③105年11月起至106年1月15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4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2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23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3號 111年度訴字第2191號 111年度訴字第2191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16日 113年9月27日 113年9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3號 111年度訴字第2191號 111年度訴字第219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19日(撤回上訴) 114年1月3日 (撤回上訴) 114年1月3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672號(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8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178號(編號5、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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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