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568號
TCDM,114,聲,1568,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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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6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徐吉寧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2年度執更字第3002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罰執行,由檢察官
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57條
第1項前段、第45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
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
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
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
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
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
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徐吉寧前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⑵嗣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882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⑶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0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7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⑷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861號、第2296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21罪)、4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嗣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撤回上訴確定;⑸嗣又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51
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2月(3罪)、7年8月(8罪)、3
年8月(1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
,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3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
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上開確定裁定為指揮執行,依前揭
說明,即難認有何違法或有何執行方法不當之情,至於聲明
異議人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非以檢察官就確定裁定執行
之指揮,認有何違法或不當情形而聲明異議,而係認前開⑷
、⑸案件應併案審理,顯係針對原判決之內容加以爭執,然
此部分非屬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之範圍,自非法定得以執為
聲明異議之對象,準此,本案聲明異議顯非適法。從而,聲
明異議意旨以前揭理由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提起本件
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羽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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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