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2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家禾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26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家禾已和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
且已有悔過之意,被告家中父母年過70歲,哥哥重度殘疾無
法自理,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及核閱
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
器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且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有事實足認為有
反覆實行上開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4
年4月24日起執行羈押。
㈡本院審酌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有被告於警詢、偵查、
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自白在卷可稽,並有1.告訴人郭羽晨於
警詢之指述、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告訴人黃楷嚴於
警詢之指述、員警職務報告、刑案現場測繪圖、車籍資料、
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告訴人劉永章於警詢之
指述、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告
訴代理人李禎哲於警詢之指述、遭竊商品明細、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告訴人呂宗澄於警詢之指
述、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
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被害人邱瑞庸於警詢之指
述、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監視器
畫面翻拍照片、7.被害人高木新於警詢之陳述、員警職務報
告、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存卷可參,又有扣案物品可
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㈢被告前已有竊盜之前案紀錄,且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裁定自113年5月2日起執行羈押,於113年6月28
日釋放後,其再為本案7次竊盜犯行,且另有其他竊盜案件
業由檢察官另案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㈣另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
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羈押裁定之目的與手段間衡
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爰
斟酌被告所為危害社會治安,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
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與防禦權受
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
比例原則,無從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
之手段替代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
㈤至被告固與告訴人郭羽晨調解成立,願分期賠償告訴人郭羽
晨,然此調解情形及被告所稱之家庭情形,與被告是否具備
停止羈押事由及有無羈押必要性之判斷無涉。
㈥綜上,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因具保或限制
住居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
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