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502號
TCDM,114,聲,1502,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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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具保賴奕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4年度執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奕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賴奕丞因妨害秩序案件,經
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
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8日,依受刑人之戶
籍地傳喚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
事理能力之同居人而依法送達,惟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
核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均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
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
可憑,而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監在押記錄表在卷足參,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
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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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