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354號
TCDM,114,聲,1354,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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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建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字第4324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21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建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佑前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等案
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編號1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編號2得易科罰金部分,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但聲請人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
定刑,有受刑人提出經其簽名並捺印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
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本院考量附表所示之各罪罪名不同、罪質類型有別、犯罪時
間介於113年3月至5月間、法益侵害性,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
罪前經判決定應執行刑時已大幅減低刑度等情狀,再參以被
告就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憑,
復參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
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價值要求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劉建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 ①醫療法 ②妨害公務 ③恐嚇危安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3月 ③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5月25日 ①113年3月24日 ②113年3月24日 ③113年4月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06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06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124號 113年度訴字第1124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15日 114年1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124號 113年度訴字第1124號 確定日期 114年2月24日 114年2月24日 備註 1.聲請書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確定日期」、編號1、2「偵查機關年度案號」、「犯罪日期」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2.編號2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1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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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