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08號
TCDM,114,聲,1208,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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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程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程元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程元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
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
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
各罪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
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㈡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業經本院113年
度聲字第41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等情,有附
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且
本件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見
,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具狀表示:其係因年紀尚輕,情緒
管控不佳,且因與前妻就子女探視權等問題爭執不休,一時
失慮而誤罹刑典,然就附表所示案件均坦承不諱,目前亦有
正常工作,並已與多位被害人道歉和解,顯見受刑人確實誠
心悔悟,請合併定較輕的刑度等語,有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39至45頁),又本院考量本案附表所示各
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
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
限之限度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至6已執行完畢 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毀棄損壞 家庭暴力防治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6日 112年6月6日 112年4月3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7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7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1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易字第1787號 112年度易字第1787號 112年度簡字第173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5日 113年1月25日 113年2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易字第1787號 112年度易字第1787號 112年度簡字第1730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4日 113年3月4日 113年3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7: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1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1至6執行完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妨害自由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30日至7月1日 112年4月24日 112年4月25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240、399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7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7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簡字第625號 112年度易字第3316號 112年度易字第3316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3日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簡字第625號 112年度易字第3316號 112年度易字第3316號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1日 113年7月19日 113年7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7: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1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1至6執行完畢
編    號      7      8 罪    名 妨害自由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16日 112年8月30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0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891號 113年度簡字第1732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891號 113年度簡字第1732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7: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1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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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