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世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4年度
執聲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世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世國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
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本院114年度
簡字第55號判決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
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
刑,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
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
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
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拘役50日以上,各刑
合併之法定最長刑期即拘役335日,但不得逾拘役120日)及
內部界限(附表編號6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已達拘
役之法定上限),兼衡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表示無意見等語
,有本院詢問受刑人陳述意見表附卷可證,依法定其應執行
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鄧世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2次) 判決應執行30日 拘役55日 拘役15日 犯罪日期 113年2月28日 (2次) 113年2月13日 113年3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速偵字第820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140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速偵字第8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535號 113年度埔簡字 第93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67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4月22日 113年5月13日 113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535號 113年度埔字 第93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67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7月18日 113年8月7日 113年8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722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5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846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傷害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10日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拘役10(4次) 拘役30日(2次) 拘役15日 (判決應執行120日) 犯罪日期 113年3月31日 113年5月7日 113年2月26日至 113年4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 偵緝字第24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3078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1838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投簡字 第525號 113年度簡字 第2433號 114年度簡字 第5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28日 113年12月31日 114年2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投簡字 第525號 113年度簡字 第2433號 114年度簡字 第55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1月27日 114年2月4日 114年3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72號 (編號1-4,經南投地院114聲第71號裁定應執行刑100日) 臺中地檢114年度 執字第359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 執字第52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