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孟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5381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07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孟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孟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
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
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
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
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
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
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謝孟勲前因詐欺及洗錢防制法案件,分別經法
院判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
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3、4、6所示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2、5、
7所示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憑
,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衡酌受
刑人所犯各罪均為擔任詐騙集團車手,然犯罪情節仍有不同
,故依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衡其所犯
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
後復歸社會更生,暨受刑人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對本件聲請
定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至附表編號3、4、6所示之罪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 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則法 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 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其審查及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範圍; 未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 ,不得任意擴張檢察官聲請之範圍而加以裁定,否則即有未 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是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之應 執行刑,法院僅能於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依法裁定。本案觀 諸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檢察官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 請定應執行刑,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係有關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檢察官就受刑人併科罰金部分 並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就此部分自不得依職權逕予為之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附表:受刑人謝孟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1、有期徒刑1年 2、有期徒刑1年1月 3、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4、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5、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1、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3罪) 2、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2罪) 3、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2罪) 4、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5、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28日 111年11月28日 112年1月2日至 112年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7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63、98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886、511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4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25、282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7日 113年1月17日 113年3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4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25、2829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3年2月15日 113年4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147號 編號1至6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1、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2、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2罪) 犯罪日期 112年1月10日 111年12月19日 112年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1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440、396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5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87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4日 113年4月26日 113年7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87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2日 113年5月28日 113年9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3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5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779號 編號1至6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1、有期徒刑1年5月(2罪) 2、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0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64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3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