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陳彥慈
被 告 王永勝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12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
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