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62號
TCDM,114,簡附民,62,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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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AB000-K112139(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 告 謝智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47號違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謝智文被訴違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等案
件,經原告AB000-K112139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
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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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