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123號
TCDM,114,簡附民,12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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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蘇雅玲


被 告 郭福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2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王曼寧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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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