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黃沼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114年度豐簡字第13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113年度偵字第5773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係由上訴人即被告檢
附具體理由提起上訴,依上訴理由狀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
述之上訴範圍,業已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執行刑120日提起上
訴(見本院簡上卷第9至10、63、70頁),是本院上訴審理
範圍應以此為限,本院自應僅就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進
行審理及審查有無違法或未當之處;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
指原判決之犯罪事實及罪名部分)則已確定,不在本院審理
範圍,先予指明。
二、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
㈠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
被告黃沼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於
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
統一超商新豐民門市內,徒手竊取由該超商店長郭碧玉所管
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商品,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經郭
碧玉發現遭竊,報警後循線查知上情。
㈡原審認定之罪名、罪數: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竊盜罪,共12罪。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希望法官能從輕量刑,原審定應執行12
0日,實在是太重了,希望能將執行刑減為80日。我承認竊
盜犯行,僅針對刑度上訴,對於法律及事實不在上訴之列,
我是貧困家庭加上配偶長期病痛,今後一定好好改過向上,
不會再犯等語(見本院卷第10、63頁)。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按量刑之輕重,係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
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
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
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66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在
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
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
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
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法官於個案審判,
時,依個案情節加以審酌量刑,倘無裁量濫用情事,要難謂
其有違法、不當之處。查本件原審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謀取
財物,隨手竊取告訴人所管領超商店內之商品,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殊值非難;兼衡被告前已有多項竊盜
前科,犯後坦認犯行、手段、竊取商品均係供自己食用,且
價值非高,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其所自陳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2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拘役120日,且就各宣 告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審 判決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量刑過重或失輕之不 當情形,本院自應予以尊重,況被告所犯竊盜次數甚多,犯 行一再重複實施,現尚有其他案件正偵查、審理中等情,是 認並無理由減輕刑度,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永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淑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附表一: 時間/民國 金額/新臺幣
編號 行竊時間 所竊商品及數量 所竊商品價值 1 113年5月1日6時2分許 麥香奶茶3罐、萬歲牌腰果1包、豆乳雞4包、炸雞球2包、草莓夾心2包、鬆餅1包 501元 2 113年5月2日6時4分許 麥香奶茶1罐、萬歲牌腰果1包、水煎包2包、湯泡2包、毛豆2包 329元 3 113年5月7日5時59分許 麥香奶茶2罐、萬歲牌杏仁果1包、開心果1包 209元 4 113年5月14日6時1分許 麥香奶茶2罐、萬歲牌杏仁果1包、水煎包2包、雞塊2包、炸雞球2包、炸雞2包 495元 5 113年5月16日6時22分許 草莓吐司2包 70元 6 113年5月17日6時32分許 麥香奶茶2罐、萬歲牌杏果1包、開心果1包 209元 7 113年5月24日6時10分許 麥香奶茶2罐、萬歲牌杏仁果1包、開心果1包、水煎包2包、鍋貼2包、雞柳條1包、炸雞球1包 505元 8 113年5月27日6時18分許 麥香奶茶3罐 30元 9 113年5月30日6時3分許 麥香奶茶3罐、萬歲牌腰果1包 109元 10 113年6月3日6時15分許 麥香奶茶2罐、萬歲牌開心果2包、炸雞球2包、鍋貼1包 399元 11 113年6月7日5時55分許 麥香奶茶3罐、麥香紅茶1罐、萬歲牌杏仁小魚1包 127元 12 113年6月10日6時22分許 麥香奶茶3罐、萬歲牌綜合堅果2包 212元 所竊商品價值合計 3,195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暨其附表一編號1所示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1「所竊商品及數量欄」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暨其附表一編號2所示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2「所竊商品及數量欄」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暨其附表一編號3所示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3「所竊商品及數量欄」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暨其附表一編號4所示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4「所竊商品及數量欄」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暨其附表一編號5所示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5「所竊商品及數量欄」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暨其附表一編號6所示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6「所竊商品及數量欄」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暨其附表一編號7所示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7「所竊商品及數量欄」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暨其附表一編號8所示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8「所竊商品及數量欄」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暨其附表一編號9所示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9「所竊商品及數量欄」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暨其附表一編號10所示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3「所竊商品及數量欄」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暨其附表一編號11所示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11「所竊商品及數量欄」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暨其附表一編號12所示 黃沼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附表一編號12「所竊商品及數量欄」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