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74號
TCDM,114,簡,174,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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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泊清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059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3777號),本院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白泊清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被告白泊清
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白泊清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
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3日
  1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JIT快速剪髮店,對
告訴人洪琮智辱罵「幹你娘」,又對其恫嚇稱:「如果報警
就會打你(洪琮智),讓店做不下去」等語,而被告本案所
為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係在相同地點、密切接近
之時間所為,屬同一事實歷程下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
無從予以切割而為評價,其上開所為應屬一行為,被告以一
行為觸犯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檢察
官起訴意旨認應分論併罰等語,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竟僅因其不滿告訴人為其剪髮之態度,率而對告
訴人辱罵「幹你娘」,又對告訴人恐嚇稱:「如果報警就會
打你(洪琮智),讓店做不下去」等語,而為本案公然侮辱
、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因告訴人未於本院調解程序到庭,而
未能調解成立、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節;兼衡被告自述國
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作油漆,未婚,需要撫養父親
之生活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45頁),犯後於本院審理程序
時終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0598號  被   告 白泊清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白泊清於民國113年4月3日16時許,至洪琮智係位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1樓JIT快速剪髮店,由店長洪琮智為白泊 清服務,因白泊清不滿洪琮智之剪髮態度,竟基於公然侮辱 及恐嚇之犯意,於前開多數人可共見聞之店內,對洪琮智辱 罵「幹你娘」及恐嚇稱:「如果報警就會打洪琮智,讓店做 不下去」等加害身體、財產言語,足以減損洪琮智名譽,並 使洪琮智心生畏懼。
二、案經洪琮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白泊清否認有何前開犯行,辯稱時間久遠,不記得 當天發生何事等語。經查,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 洪琮智指訴歷歷,核予證人林雅嬅證述相符,復有監視器翻 拍照片等在卷可參,是以被告之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 辱等罪嫌。被告所犯2罪間,犯意個別行為有異,請予分論



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鄒千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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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