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049號
TCDM,114,簡,1049,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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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0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瑞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1139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易字第1299號),被告於審
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增列「被告於本
院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第31頁)」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違反保護令前
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仍不知悔改,於收受法
院所核發之保護令後,未依該保護令所命完成認知教育輔導
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有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
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顯然漠視保護令所表
彰之國家公權力,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
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情節,
及自述學歷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加油站擔任臨時
工、每月收入新臺幣1萬5,000元、經濟情形勉持、無須扶養
親屬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3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宋瑋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139號  被   告 甲○○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 (臺中○○○○○○○○)            通訊信箱臺中市○區○○路000號 (中華○○○○○○000○○○)            現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對父親吳○○母親吳張○○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111年11月22日,核發1 11年度家護字第000000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甲○○應 於113年11月15日前,完成24小時之認知輔導教育(內容含 :法律教育、情緒管理、衝動控制),且該民事保護令業經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陳家豪於111年11月24日13 時40分許,向甲○○執行送達並當場告知該民事保護令主文、 違反保護令之刑責,令其知悉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然甲○○竟 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經臺中市政府以111年12月8日府授



衛心字第1110331450號函通知,應於112年1月10日17時許, 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內科大樓 1樓團體治療室接受處遇計畫後,未遵期到場,復經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陳家豪於112年2月2日14時7分許, 以處遇計畫勸導單面告應於112年2月14日17時許,至上址團 體治療室接受處遇計畫後,仍未遵期到場,再經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馮婕妮於112年5月10日18時許,電告應 於112年5月23日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山醫學大 學附設醫院內科大樓1樓團體治療室接受處遇計畫後(詳處遇 計畫勸導單),依舊未遵期到場,因而違反上開保護令之裁 定。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伊不記得有無收到臺中 地院111年度字第000000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又因伊離 開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居所,且未收到臺中市 政府之函文,才未前去接受認知教育輔導云云。然查,上揭 犯罪事實,有臺中地院111年度字第00000000號民事通常 保護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陳家豪於111年11 月24日13時40分許,向被告執行送達並當場告知該民事保護 令主文、違反保護令之刑責之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經臺中市政府以111年12月8日 府授衛心字第1110331450號函通知接受認知教育輔導未到後 ,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陳家豪於112年2月2日1 4時7分許,以處遇計畫勸導單面告應於112年2月14日17時許 ,至上址團體治療室接受處遇計畫未到,再經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馮婕妮於112年5月10日18時許電告仍未 到等情,有經被告親簽之家庭暴力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勸導 單及員警馮婕妮出具家庭暴力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勸導單各 1紙之在卷可稽,是被告辯稱不知該民事通常保令及應接受 認知教育輔導云云,洵屬卸責之詞,委無足採。綜上,本件 罪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保護 令罪嫌。末請審被告無視臺中地院111年度字第00000000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犯後又推諉卸責等情,就其所犯,量處 有期徒刑5月,以彰法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檢 察 官 黃永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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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