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4年度,212號
TCDM,114,毒聲,212,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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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品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
戒(114年度聲觀字第170號、114年度毒偵字第59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盧品豪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品豪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11時許,在臺中市西屯
西墩南一巷15號熊讚旅店603號房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放在玻璃球內燒烤,再用嘴、鼻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11月19日11時
30分許,員警在上址房內,查獲另案通緝賴志明,適被告
在場,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往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司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
情。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被告盧品豪
經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
諱,且其於警局採集之尿液送往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上開
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鑑定人結文、自願受採尿同意
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
名對照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安非他命犯行
,是被告施用毒品犯嫌堪予認定。茲審酌被告經傳換未到庭
,且另涉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尚在審理中,此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可證,是本件被告不宜參加毒品戒癮治療,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
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第2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
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2月,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
行條例第3條第1項所明定。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關於觀察、勒戒之規定,係屬強制規定,除於同條例第21
條第1項所定「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
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
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之情形外,僅須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即應向法院提出聲請裁定令
其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除非顯然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
法院並無斟酌是否施以替代處分之權。
三、經查:
  被告盧品豪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業據
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見114毒偵594卷第57至59頁),並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號4C300042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委託
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C00000000)、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9950號聲請判決處刑
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見114毒偵594卷第53、61至63、65、67
、93至95頁),上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
之真實性,核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被告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足堪認定。    
四、按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距最近1次觀察、勒
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者,即應再令觀察、
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35號、第3240號、第3260號
等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前於96年間,因施用第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34號令入戒治處所
以強制戒治,入臺灣臺中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
施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97年10月16日出所,並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作成97年度毒偵字第291號不起訴處分等
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
於97年間完成上開強制戒治後,迄本件施用毒品行為前,未
再因施用毒品案件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完畢等情,亦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被告係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
完畢後,3年後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乙節,亦足認
定。本院去函請被告就檢察官聲請對其施以觀察、勒戒陳述
意見,經依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毒聲卷第
35至39頁),然被告並未回覆意見。審酌被告尿液檢驗報告
,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檢出濃度為7,31
5ng/mL、77,652ng/mL,實有一定數值,幾近成癮,本院認
有核定被告接受觀察勒戒之必要,以求徹底根絕毒癮,避免
人生因此終身受害。綜上,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屬有
據,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
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淑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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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