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4年度,8號
TCDM,114,智簡,8,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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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智簡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燕燕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1273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4年度智易字第18號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燕燕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
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燕燕明知「佩佩豬及圖」(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
之註冊商標,係英商哈斯布羅消費產品授權有限公司向我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玩
具等商品,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前揭商標權人之同意
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
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竟基於非法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間某日,連接網際網路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經營之樂購蝦
皮購物網站,登入其申設之帳號「liyanyan1023」,以新臺
幣(下同)380元之價格,刊登販售仿冒「佩佩豬及圖」註
冊商標之玩具珠寶飾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牟利。
嗣經貞觀法律事務所員工於113年8月7日某時,以380元(另
有運費45元)之價格購得如附表所示仿冒「佩佩豬及圖」註
冊商標之玩具珠寶飾品1件,經鑑定後確認前揭商標商品
仿冒商品,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告訴代理人陳引奕於警詢之指述。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
 ㈣樂購蝦皮購物網站帳號申請人資料。
 ㈤告訴暨真仿品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財產局商標
資料檢索服務商品服務名稱分類查詢。
 ㈥樂購蝦皮購物網站網頁列印資料、蝦皮店到店代收款繳款證
明。
 ㈦被告李燕燕於警詢之供述及偵訊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購買者係為取得犯罪證據而買受仿冒商標商品,抑為供自己
使用而買受上開物品,僅係目的之不同,並不影響買賣之成
立,此與警察機關為便於查獲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人,而授
意原無購買意思之人,向販賣之人購買上開物品,因購買之
人自始無買受之真意,不能完成交易,並不相同。查告訴代
理人向被告購買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目的雖係買受後確認
商品是否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惟被告既有販賣故意,該
等蒐證人員亦有買受意思,尚不因買受動機存有蒐證目的即
影響買賣契約之成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
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
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
犯同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容有誤
會,惟論罪法條同一,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㈡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
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
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以上開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損
害商標權人對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市場利益,破壞市場
公平競爭秩序,且足使消費者對於該商品來源正確性認知
錯誤,行為不該。又衡以被告行為期間、扣得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僅1個、價值不高、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
和解契約書及刑事陳報(二)狀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積極彌
補損害。再參以被告無刑事案件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憑,堪認素行尚可。並酌以被告自陳之學歷、職業、家
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及被告陳報之悔過書)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思慮欠周,觸犯刑罰,然犯後坦 承犯行,並與告訴達成和解賠償完畢,告訴人亦具狀表示 希望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有前開和解契約書、刑事陳報暨陳 明送達代收人狀存卷為憑,本院認被告經此偵查、審判程序 ,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四、沒收
 ㈠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 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權商品,雖經發還告訴代理人,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仍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 收。
 ㈡貞觀法律事務所人員購買上開仿冒商標權商品之價金380元, 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然被告賠償告訴人之金額已逾本案犯罪所得數額 ,足認已合法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1 哈斯布羅消費產品授權有限公司(HASBRO CONSUMER PRODUCTS LICENSING LIMITED) 00000000 「佩佩豬及圖」商標之玩具珠寶飾品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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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