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4年度,9號
TCDM,114,智易,9,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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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55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家安蝦皮拍賣網站上,以「sungre
ng852」帳號,開設名為「三木SAMGOOD」之賣場公開販售商
品。其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3月間
,未經告訴人即著作權人郭家憲之授權,擅自在蝦皮拍賣網
站(起訴書誤載為「大陸阿里巴巴和淘寶網」,業經公訴檢
察官當庭更正)上,複製商品照片9張後,塗銷告訴人於照
片上製作之防盜浮水印,並將之上傳至被告上揭蝦皮拍賣網
站之賣場用以販售護髮帽、凍甲矯正器、掛勾等商品使用。
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至於上
開法條所稱得提起告訴之被害人,係指因該項犯罪行為直接
受害之人而言,於財產法益被侵害時,必須其財產之所有權
人,或對該財產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因他人之犯罪行為,
而其所有權或管領權受有侵害時,始能認為係直接被害人;
若主張其財產法益受侵害而提出告訴者,經法院查明其並非
所主張受侵害財產之所有權人,亦非對之有管領權之人,其
即非因該項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其告訴自非合法,若該案
件須告訴乃論,則法院就此未經合法告訴之告訴乃論案件,
依法即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6號
判決參照)。另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
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著作權法第100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公訴人既係起訴上開罪名,本件
自應以有告訴權人之合法告訴,為起訴之合法要件。
三、經查:
 ㈠被告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以「sungreng852」帳號,開設名為
「三木SAMGOOD」之賣場公開販售商品等情,業據被告於偵
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113偵55558卷第19頁、本
院卷第53頁),並有蝦皮拍賣網站之註冊資料在卷可稽(見
警卷第9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所謂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
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而言;就原著作改作創作衍生著作
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衍生著作
或編緝成編緝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第
6條第1項及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按改作權既屬著作財產權
範疇,而非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自得由原著作
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轉讓而歸屬於著作權人享有。倘未經
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就原著作擅予改作,始生不
法侵害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其改作衍生
作不能取得著作權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0號判
決參照)。故未經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就原著作
擅予改作,即係不法侵害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
,其改作衍生著作不能取得著作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
上字第54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即告訴人郭家憲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證稱:警卷第45、49、51、53、55、57、
59、61、63頁之圖片都是我改作的,原始圖片都是從大陸
家取得圖片,我改作的部分,如果有文字的話就是簡體字
成繁體字,圖片我都有排版,因為我跟大陸賣家拿貨,所以
我可以用大陸賣家的圖片,我跟大陸賣家拿貨,大陸家有
授權我可以使用圖片,但我沒有跟大陸賣家簽署著作權的授
權文件,我用阿里巴巴跟大陸賣家聯繫,我沒有特別問大陸
賣家可否使用他賣場的圖片等語(見本院卷第52頁)。由告
訴人之上開證述可知,告訴人並非本件公訴意旨所指由告訴
人製作之圖片9張(見警卷第45、49、51、53、55、57、59
、61、63頁)之著作人,而其將圖片上之文字由簡體字變成
繁體字、排版圖片之行為,應屬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改作
為,而改作後的上開圖片則屬衍生著作,然告訴人在改作
,並未取得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是其改作之衍
著作自不能取得著作權,因而自難認告訴人係該衍生著作
著作人,或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
四、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起訴之上開罪名,應以有告訴權人之
合法告訴,為起訴之合法要件,然本件告訴人在改作前,未
取得其改作衍生著作之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是其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應認其告訴不合法,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永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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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