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431號
TCDM,114,易,1431,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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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榮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8
24號、第14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榮輝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榮輝於民國114年2月9日6時46分許,
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0巷0○0號住處地下2樓停
車場內,以不詳物品,刮損告訴人周祖德所有停放在該處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右側車門之烤漆,致減損上
開車輛烤漆之保護、美觀及效用,而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本案毀損犯行之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其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毀損部分之告訴,有聲
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易字卷第67頁)。揆諸
前揭說明,被告本案被訴毀損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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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