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073號
TCDM,114,易,1073,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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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0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定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52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女(卷內代號AB000-K11316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下稱甲女)前係同事,因對甲女有好感,欲追求甲女,經
甲女明確拒絕後,竟仍基於違反跟蹤騷擾法之犯意,於民國
113年4月至113年8月間之附表所示時間,接續以附表所示之
方式,表達對甲女之愛意,使甲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甲女
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嗣經甲女不堪其擾而報警處理,始悉
上情。
二、案經甲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
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
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
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6、7項定有明文,是法院
於受理跟蹤騷擾案件自不得揭露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所製作之裁判書,亦應隱匿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本案判決
書為免揭露或推論出被害人之身分,告訴人記載為甲女,合
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表示沒有意見,LINE與MESS
ENGER的資料都是事實(見本院卷第38頁),且公訴人、被
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堪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至於不具供述性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該等
證據既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經本院
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亦均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本院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罪名,
辯稱:我認為我才是被害人;從內容上來說,員警職務報告
裡面說被害人如廁後...等語,但我根本沒在門口等對方,
我甚至認為她從5月份開始,情緒上反反覆覆,從主管那邊
瞭解,她可能是聽到公司前同事造謠,才會對我有種種不滿
,我認為我才是真正的被害者;就書信上的內容,我並沒強
迫她一定要跟我在一起,只是想在工作上可以和睦相處,先
從這樣子開始就好,是對方會錯意等語(見本院卷第38、40
、41、46頁)。經查:
 ㈠就被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行為,業據告訴人甲女於警詢
時指訴:大約在113年4月至8月期間,因為被告當時還跟我
在同一個職場上班,他開始追求我,在LINE通訊裡跟我說喜
歡我,我當下有明確拒絕,過一段時間後,又跟我表示要再
爭取機會,取得我的好感。但因大家都是一起工作,他開始
在工作上態度不佳,影響到大家,但他都把一切,歸咎於我
對他的態度冷淡。被告時常會跟我說一些奇怪的話,比如【
睡覺時做夢夢到妳】、【第一次接到妳的電話,妳的聲音很
好聽】、【為了聽妳聲音只能祈禱妳沒事多打了】、【可是
比起聲音看到本人更實在】等語,且常在我下班時把我攔住
,或上洗手間後發現他在門口等我,他承認有在上班時偷看
我,上述行為因為都是反覆為之,次數很多,我也不太清楚
幾次了。8月20日時,老闆請他離開,所以被告就辭職,但
當時他還在公司門口,跪坐地上不肯離去,並在地上刻我的
名字,他的種種行為,已造成我的困擾等語(見偵卷第23頁
)。再於偵查中指訴:我跟被告乙○○是前同事,他後來被資
遣,那時在公司他不當追求我,我有明確拒絕,他會反反覆
覆,情緒上來時有話想說,但影響到公司同事工作氣氛,也
影響到我。例加上班擺臭臉、不理人、也會攔我,我上完廁
所打開門,會看到他在門口,他說有話對我說,一開始我會
聽他說,但太多次,他講的都一樣。後來我問他到底要說什
麼,他說我跟他不好好相處的話,他就要離職,我問他是在
威脅我嗎?他楞了一下說沒有,不過這對我來說就是威脅。
被告跟蹤騷擾的時間是從113年5月份開始,到被告113年8月
被公司資遣。剛開始雙方有口角是從3月開始,但他從113年
5月開始變得很偏激,會在假日時反反覆覆傳訊息、再收回
,抒發他個人情緒。他可能覺得我冷落他,但我對他沒這樣
想法,他會一直傳訊息,甚至半夜也在傳。我有LINE對話還
有證人,那時我有告知公司,主管幫我調解很多次,所以很
了解過程。上禮拜被告有申請調解,但本人没到,是他的奶
奶跟爸爸到,我不想再跟他談了,他甚至在前兩天還在網路
攻擊我,沒悔過的感覺(庭陳LINE對話紀錄、被告臉書貼文
等資料附卷),他還在GOOGLE留言說公司霸凌他,我誣告他
等語(見偵卷第107至108頁)。是就上開指訴內容以觀,被
告相關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行為,業經告訴人甲女明確指
訴在案。
 ㈡且有告訴人甲女提出其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擷圖、書信翻拍
照片、與被告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等資料在卷為憑(
見不公開偵卷第15至33及53至57及65至67、35至45及59至63
、47至51及69頁),且被告當庭自承此等資料是其自己寫的
,資料都是事實等語(見本院卷第38、41頁),核對其中之
對話內容,確與告訴人甲女上開指訴相符。
 ㈢此外,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甲女指認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書面告誡單、臺中市政府警察
大雅分局送達證書、「受(處)理跟蹤騷擾案件流程」自主
檢核表、跟蹤騷擾通報表、警察機關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安
全提醒單、警察機關處理性騷擾事(案)件檢核表、性騷擾事
件申訴書(警察機關使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報告及處理
建議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
年1月14日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卷第9、33至39、41、
43、45、49至51、53、55至59、61至69、71至73、75、77、
101頁)、甲女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見
不公開偵卷第3頁)。綜上,被告上開所辯顯屬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是本件因被告之跟蹤騷擾行為,肇致告訴人遭受
侵害之事實,足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㈡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立法者實已預設跟蹤騷擾行為
應具持續或反覆實行之特性,是跟蹤騷擾罪之成立,本身即
具有集合犯之特性(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668號
判決意旨參照)。據此,被告自113年4月至113年8月間之附
表所示時間,接續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表達對甲女之愛意,
足以影響甲女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
所為,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立法
者已預定納管之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特性,本身即
具有集合犯之特性,是被告於上開時地持續實施跟蹤騷擾行
為,應認屬集合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甲女前為同事
關係,因對甲女有好感,欲追求甲女,而甲女已明確表達拒
絕之意,被告竟持續對告訴人以LINE、MESSENGER對話留言
、於告訴人工作處附近徘徊、守候、偷看、跟隨等騷擾行為
,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怖,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且時間長達5個月之久,所為殊值非難。考量被告雖承認確
有於LINE、MESSENGER上留言之行為,然對於在廁所等待、
偷看告訴人等行為,仍加以否認之犯後態度,另告訴人到庭
表達:我的意見已經寫在意見表上(備註:表示不願意原諒
被告,請本院從重量刑)。我今天主要是來看被告有沒有反
省,但被告好像不覺得自己有任何問題,還把錯怪在我身上
,請從重量刑。我想對被告說,這整件事情是依照法律上走
,我那時去警局報案,也是因為警察請我到案說明,我說明
完後案件就成立,當時我只是報案但不提告,後來程序繼續
走才會有現在的事。被告沒有把事情調查清楚,沒有去確認
,後續還去FB上面各種攻擊,講一些不是很好聽的話,我們
都有看到。我有想要給被告一次機會,但上次調解時,被告
自己也沒有到,只有被告的爸爸與阿嬷到,當時被告的爸爸
和阿嬷也答應要被告向我道歉,也給了一個期限,但是期限
到了,被告也根本沒有做到等語(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
兼衡被告對其學經歷、工作情形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表達不
想公開、係領月薪、並無從事公益活動或優良事蹟、只會在
路上幫助人等語(見本院卷第46至47頁),另被告於本院開
庭過程持續維持極為沉重之呼吸聲,顯然情緒不甚穩定,暨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郭淑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附表:  時間/民國
編號 騷擾時間 騷擾內容 1 113年4月至8月間 當面對甲女稱:「睡覺時作夢夢到妳。」 2 113年4月至8月間 在被害人下班時,將被害人攔住。 3 113年4月至8月間 在廁所門口等待被害人上完廁所。 4 113年4月至8月間 在被害人上班期間,偷看被害人。 5 113年8月20日 跪坐在地上門口不肯離去,並在地上刻甲女姓名。 6 113年5月29日 以LINE私訊傳送:「前兩件事1.喜歡○(甲女名字) 2.和○(甲女名字)告白」、「我原本是想與其可能會被你冷落 不如我先做會讓你討厭的事 這樣更舒坦一點 結果○(甲女名字)還來關心我 我更討厭自己了」、「當我知道○(甲女名字)很討厭我的時候 我就知道沒有意思一絲絲機會 就會徹底放棄 所以抱歉讓你擔心了 ○(甲女名字)是真的很善良溫柔又很認真」、「老實說會很痛苦 可是我不知道怎麼讓事情變得更好反而壞得比較好解決 所以如果可以讓我重新來過的話 我會努力讓你喜歡上我 因為我想娶○(甲女名字)」、「朋友還當不久就突然喜歡你 讓你很困擾抱歉 我害怕被○(甲女名字)討厭也害怕被○(甲女名字)冷落」 7 113年5月30日 以LINE私訊傳送:「今天第一次接○(甲女名字)電話 還蠻特別的感覺 妳的聲音很好聽」 8 113年6月1日 以LINE私訊傳送:「為了聽○(甲女名字)好聽的聲音 只好祈禱○(甲女名字)沒事多打了 可是比起聲音看到本人更實在 因為是好聽的聲音加上漂亮的○(甲女名字)一起出現」 9 113年6月7日 以LINE私訊傳送:「...前幾天夢到關於○(甲女名字)的事,讓我胡思亂想已經好幾天沒睡好覺了 而且我也感受到強烈的差別待遇,讓你感到有壓力 我很對不起○(甲女名字)」、「我幾乎每天都很想幫你要能幫○(甲女名字)分擔一些事情 能不能有一些好的形象」、「...我也很害怕你會去討厭我、迴避、拒絕往來諸如此類的事情 ...我的感受事你突然會迴避我 這種感受已經持續很長一段時間 我一直覺得是不是我冒犯到了你」、「那我想知道為什麼你會突然迴避或是繞過我 因為我喜歡○(甲女名字)所以我會很難過」 10 113年6月8日 以LINE私訊傳送:「...可是我怕說錯話傷到你...有時候我會看到○(A女名字)會察看一下我這邊然後繞休息室去廁所還帆布區 我承認我會偷看你這習慣很差勁」、「昨天的○(甲女名字)打扮得很漂亮,是我破壞你的好心情了」 11 113年6月9日 以LINE私訊傳送:「如果可以的話能不能星期二當面和○(甲女名字)聊聊...昨天一天沒有讀沒有回,我想○(甲女名字)可能在忙」、「我希望能贏回你對我的信賴 這個要求很無理但是我希望 ○(甲女名字)能不能陪我找回你對我的信賴」 12 113年6月20日 以LINE私訊傳送:「我其實還是很忐忑 本意是希望能做一些事來彌補對○(甲女名字)造成的傷害 可是我思考了很久完全沒有頭緒該怎麼做」 13 113年7月6日 以LINE私訊傳送:「○(甲女名字)謝謝妳,○(甲女名字)是怎麼看待人與人相處,以及該怎麼和○(甲女名字)相處的,妳都已經教給我,所以我應該就是抓住那步調才能把我自己的答案在重新告訴妳。」、「1.妳說得對我因為愛而迷失了我還是妳的同事這個立場,這就是我該公私分明的地方,尤其是公務帳號去關通知是真的很無理取鬧,甚至更之前還嚴重誤會妳繞道而行吧,所以我也同意保持同事關係一陣子,而且我覺得先回歸做同事沒有什麼不好因為我至少覺得○(甲女名字)是我的搭檔我感到很幸運開心,妳都幫我把檔案處理得很好讓我可以快點出圖讓我可以早點休息,這是○(甲女名字)的義務沒錯,但我想說的是我一直很感謝有妳在。」、「2.我的理解是保持關係一陣子是放下現階段對妳的情感,這並非是壞事,就是當○(甲女名字)覺得我狀態改善的不錯我很想繼續當朋友,也更可以因為認識很久穩固後面我和○(甲女名字)日後的情感,無論是友情還是愛情,當然下一次彼此的關係能磨合的越久越深是在好不過了」、「3.愧疚感我已經放下了,而且○(甲女名字)說不用在意我本來就應該更坦率的回應○(甲女名字)真是不好意思。」、「4.有鑑於我自己與人相處的方式真的很差勁啦!所以我自己會去練習和其他人相處,但我還是很想和妳相處,雖然暫時劃清界線但是希望之後有機會慢慢恢復聊天」、「我想要再面談一次,○(甲女名字)還沒有回覆我的答案」 14 113年7月10日 在LINE群組傳送:「....對我來說遇過的好事就是認識○(甲女名字),我把○(甲女名字)看得很重要,所以會去尋找方法,那不管怎樣都無法改變我也就放棄。」、「私的空間從誤會你之後或是對你做過那些反感的事情,早就化為烏有了,甚至是還沒有機會認識妳。」、「還有「大家」這兩字不就是直白的在工作還有商討空間,私底下乙○○離○(甲女名字)遠一點這樣子嘛!反正做同事,休息或下班回家就都不認識的話...那私訊我也說我不再傳...」 15 113年8月9日 以信件書寫:首先我不知道該怎麼停損,我個人做夢也只想回告3月.4月那時候可以和○(甲女名字)快樂相處的狀態,前幾週我試著照○(甲女名字)說的方式保持開朗和大家交流,很有禮貌的向妳道謝,因為這是○(甲女名字)希望我做的那我會保持下去,不過呢我上次攔住○(甲女名字)說自己對現況滿意,我思考了很久這對妳很受傷,我罪有應得也很後悔,這樣倒不如做回自己當一個人,只有○(甲女名字)是沒辦法相處的這我不喜歡。...妳曾在公司群組表態了叫我不要再去想,哪有那麼容易,因為事情一直燒個沒完,對我來說沒有正常過。第一次的約談完結束的隔週,○(甲女名字)是對我非常好我也由衷的希望可以再回到那個瞬間,坦然的把握和○(甲女名字)相處的最後一次。第二次的約談原先只是想聊「我不知道如何和妳相處」,喜歡○(甲女名字),我也不過是想擺在後頭,我想要的是並不想和○(甲女名字)斷絕往來通過不斷的相處和交流重新認識彼此,我討厭把話說死,所以如果還有機會我想和○(甲女名字)再聊一次。在公務機的通知關掉之前,也就是我自打六月初那時候懷疑妳躲我繞道,我討厭自己的是我這樣子誤會妳,不過那時候也確實是答應了○(甲女名字),要對○(甲女名字)誠實的討論和說明,不會疑心疑鬼,生悶氣傷害○(甲女名字),我自己認為誠實是一件事,換來的是妳不再與我相處聊天,...以我自己的角度來看我的想法就是「天吶!之前○(甲女名字)是真的對我這麼好」,我是由衷的感謝○(甲女名字)這也是我一直放不下的原因。...我害怕○(甲女名字)離開,○(甲女名字)○(甲女名字)雖然說事情過去了,從態度尚未有過變化,依然冷漠,我只能小心翼翼的,這樣子的冷漠我又開始很崩潰。...可是現在我發覺吃飯時和妳搭話都會被使臉色...那再怎麼樣我只能對妳展露笑容,我不想再給○(A女名字)更多的負能量。...提離職的是並非威脅,而是妳就這麼不願意和我相處,我會想讓妳好過一些,我更害怕的是○(甲女名字)和我所說的假設妳才是離職的那一邊時間淡化了妳還願意和我相處嗎?...閒下來才能夠去煩惱妳的事情,...我下班後沒辦法聯絡妳事情永遠都卡在這邊沒解決。感情的事我會死心,畢竟現在有多喜歡○(甲女名字)就該學會放手給妳自由,而現實層面上我和○(甲女名字)就是關係很差要再談論喜歡我都覺得是自欺欺人了。一起吃午餐從○(甲女名字)態度上看,妳是不是沒有很希望我待在一起?如果是的話我會離開。然後改變的事情如果我的改變○(甲女名字)沒辦法接受為什麼還要我改變?相處的事情,我的看法是時間淡化一切...我前面說過○(甲女名字)的離開我不願意看見,而且我也一定會哭很慘...、畫A女頭像 16 113年8月16日 加甲女為臉書好友 17 113年8月16日 以臉書MESSENGER傳送:「○(甲女名字),因為line的帳號刪除掉了,不知道加臉書可以嗎?我想在這重新開始非常拜託妳」、「我也知道道歉現在根本沒什麼用,不過我還是很對不起○(甲女名字),我也很放不下去」、「不然不要聊這的了,下禮拜午餐○(甲女名字)有沒有想吃什麼我去買,我請大家午餐」、「我確實是想跟你做朋友沒錯,但是我也想透過跟○(甲女名字)所說的相處建立更深厚的關係,並沒有說想要止步於什麼階段。當然後話本是該藏在心裡的可是我無法不對○(甲女名字)誠實」、「不奢望能夠獲得○(甲女名字)的原諒,但我會做的事改變自己和順其自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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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