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70號
TCDM,114,單聲沒,70,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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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寶芳


張琬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
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運動長褲柒拾伍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員警於
民國110年1月21日,查獲被告李寶芳張琬晴涉犯商標法第
97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之案件,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7月8
日,以113年度偵字第6877、3449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扣案之運動長褲
共75件,經鑑定後均為仿冒商標商品,此有告訴人德商阿迪
達斯公司在臺之商標代理人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書、經濟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列印畫面
、進口快遞貨物原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本案侵權商品照片等在卷
可參,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偵字第6877、344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
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考,而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運動長褲75件,經
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此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
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進口
快遞貨物原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證(見偵30
018號卷第16至20、22頁),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無訛,自得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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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